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岳中行终字第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X镇X村X组。系郑某求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X镇X村X组。系郑某求之父。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汨罗市水利局,住所地汨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郑某因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岳阳县人民法院(2010)岳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代理人郑某与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吴某某、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郑某求死亡后,根椐湖南省有关政策,其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自行解决。郑某求生前系汨罗市X镇水利管理站站长,该站是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郑某求生前的工资由该站发放,汨罗市X镇水利管理站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没有给郑某求发工资,故郑某求的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由汨罗市X镇水利管理站自行解决,上诉人上诉提出应由汨罗市水利局解决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霞

审判员贾尚书

审判员陈子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卢湘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中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