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刘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城刑初字第X号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3日晚,被告人刘某电话通知徐某至其经营的,位于城口县X街X街青少年宫底楼的“华艳休闲房”,介绍一男子唐某与徐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事后被告人刘某从徐某处抽取床铺费30元。同年9月22日22时许,城口县公安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刘某经营的“华艳休闲房”的小姐徐某与田某正在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质证的被告人刘某的户口证明;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唐某、田某、徐某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图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五十九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廖帮明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夏忠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刘某 卖淫罪 容留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