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梁某与被告庞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

被告庞某

原告梁某与被告庞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四庆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唤未某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2009年8月份,原告受雇于被告,一个月后结算报酬尚欠5000元未某,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在支付1000元后余款至今未某。据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及违约金合计6500元。

被告未某。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欠条1份,基本内容为:今欠到任和平、梁某工资款5000元正,伍仟元整,时间(2010年6月还清)庞某,2010年2月6日(如不能还按每月加罚百分之50%,2500元)。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存在。2、证明1份,基本内容为:关于庞某欠我们工资,梁某已还过我了,现有梁某全权处理有关事由。任和平,2011年6月8日。证明原告受让债权,享有对被告完全的权利。

被告未某本院提交证据,也未某庭参加庭审。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9年8月份,原告与任和平等受雇于被告,一个月后结算报酬尚欠5000元未某,被告于2010年2月6日向原告及任和平出具条据,约定原告于2010年6月还清,同时约定如不能还按每月加罚50%。2011年6月8日原告受让任和平债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在支付1000元后余款至今未某。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及任和平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受让任和平债权,原告享有对被告主张完全债权的权利。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应以法律规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庞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梁某工资款4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违约金的支付期间为2010年7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庞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四庆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继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