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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梁某乙与被告黄某丙、梁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乙,男,27岁。

特别授权代理人张燕青,女,23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丙,男,36岁。

被告梁某丁,男,28岁。

本院2010年1月4日受理的原告梁某乙与被告黄某丙、梁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年3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相关证据收集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某乙负担。

审判员张小军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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