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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孙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又名孙X。

委托代理人杜保金,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孙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4日向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x.40元、误工费x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6000元、医疗费8000元,合计x.40元。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孙某甲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某甲、被上诉人孙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杜保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原审原告孙某甲于原审期间(2010年12月13日)申请伤残程度和护理依赖鉴定,原审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委托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检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于2011年3月4日作出了焦正孚司鉴所[2011]临鉴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1年5月26日,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检定所通知原审法院称:对此案我所经过研究,认为鉴定有不妥之处,故对此案做撤销处理。之后,原审法院在没有得到新的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便作出了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中,原告孙某甲申请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鉴定,原审法院亦受理了该申请,但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结果的情况下便作出了判决,属于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的(2011)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张运来

审判员司园春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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