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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泽军与被告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河湾项目部、刘某、卜茂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河湾项目部、刘某、卜茂柏共向李泽军支付款项350万元(含2011年1月20日支付的民工工资款25.6960万元,350万元的构成:民工工资、管理人员工资、工程欠款、民间借贷资金、工程材料款),这350万元不包括税费、管理费,余下的税金缴付与这350万元没有关系,由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河湾项目部、刘某、卜茂柏负责解决,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收取李泽军的管理费;

二、因紫河湾工程项目引发的诉讼案件,由李泽军负责做工作撤诉;没起诉的债权人再起诉也由李泽军负责做工作撤诉;由李泽军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生效的法院撤诉裁定,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李泽军提交的撤诉裁定制作调解书。以上债务由李泽军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其他主体不承担责任;

三、李泽军负责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所有紫河湾项目X号楼债务的明细单,并制作出总金额为350万元的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由李泽军负责与债权人协商,并经债权人签字认可,写出书面承诺。紫河湾项目X号楼明细单以外的债务,系李泽军的私人债务,与本案其他主体无关;

四、如果年前350万元能兑现,李泽军负责了结湖南康达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河湾项目部、刘某、卜茂柏因紫河湾一号楼工程所引发所有债权债务;

五、兑现时由李泽军负责通知债权人将欠条原件和承诺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法院监督兑现、债权人签字盖印;

六、李泽军于2011年1月21日将湖南德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河湾工程壹号楼项目部印章交付给德成公司。

案件受理费……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双方签字认可,并具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覃业辉

审判员李明君

审判员朱梅安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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