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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彭某乙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0)湘平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已于今年6月回平江居住,现起诉离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被上诉人彭某乙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在外地打工居住多年,上诉人是为离婚而暂回平江,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2000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相识,2007年结婚,双方均在外地打工居住多年,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离开住所地外出打工多年而将本案裁定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彭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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