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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华,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津市市绿源蔬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51岁,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65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六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向阳,湖南省津市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案由: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上诉人李某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09)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津市市绿源蔬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共有经营门面14间【从西至东1-X号,其中4-X号门面共145.8平方米已于2001年6月出卖给湖南六合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公司)所有】。2006年3月31日,绿源公司与彭某平签订了《租屋合同》,将1-X号门面以年租金x元的价格出租给彭某平使用3年至2009年3月31日止。该租屋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彭某平)不得中途将承租房屋私自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中止合同。”第八条约定:“房屋承租期间,如甲方(绿源公司)需整体拍卖或自拆自建,可中途中止合同,甲乙双方互不弥补损失,无任何经济纠纷”。2006年3月30日,以彭某平为甲方,津市三联家电超市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其内容:“甲方愿将绿源蔬菜有限责任公司三间门面租给乙方叁年,转让费每年x元,分两次缴清,该门面在没有上级(政府部门)改造时,甲、乙双方不得无故悔约”。“租赁期为2006年4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租赁期间,三联家电超市就三间门面未与绿源公司重新签订合同,而采用每年向彭某平交纳承租费x元,彭某平每年再按与向绿源公司签订的合同向其交纳承租费x元的形式租赁使用。2006年3月30日绿源公司与三联家电超市代表李某签订了一份租屋合同,约定绿源公司将偏屋1间出租给三联家电超市,租期3年,即从2006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年租金200元,2008年4月1日,绿源公司又与津市三联家电超市代表李某签订了一份租屋协议,约定绿源公司将办公楼三楼西头原会议室租给三联家电超市使用1年,从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年租金1000元。2008年4-5月,绿源公司先后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股东大会,会议决定以公司自有资产与六合公司联合进行房产开发。2009年3月26日绿源公司与六合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房产)协议》。协议约定:绿源公司(甲方)义务主要是:提供位于津市X路段北侧工商银行至东润大药房之间(六合在外)11间门面及绿源公司院内改制的全部用地作为这次房产开发用地;负责职工和家属现有住处的搬迁以及按国家政策标准的补偿工作(北三楼除外);负责全部门面(仓库)承租户的停租、搬迁工作,保证在规定期内全部搬迁完毕;六合公司(乙方)义务主要是:负责提供位于津市X路段北侧,丰采超市对面澧县六合电器有限责任公司4间门面所占全部出让土地,作为新房产开发用地。负责新房产项目开发的全部工作(设计、报某、办证、审批、建楼……);负责新房产开发所需各项资金筹措、使用、管理;负责房管局住户的搬迁工作和所有补偿;负责联合开发新房产的销售并承担市场风险。绿源公司权利主要是:享有联合开发新门面(临街东西走向)总间数的1半,东端紧邻东润大药房段归绿源公司所有,前后纵深13.5米,总面积324平方米;享有联合开发新房产中商品住宅房一套(临街二层甲方门面之上,面积160平方米)等。六合公司权利主要是享有联合开发房产中除约定给甲方以外的全部房产,并享有联合开发项目竣工后物业管理权等。协议还特别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即旧房产通知进行停租拆迁补偿工作开始,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共30万元;甲方在收到定金后,须在四个月内做好本协议所涉房屋的全部停租、搬迁工作等,交乙方开发。协议签订时,六合公司按约向绿源公司支付了人民币x元(其中定金x元,其他费用x元)。租赁合同期满后,绿源公司于2009年4月向所有承租户送达了停租通知、房屋搬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另查明,绿源公司所有地产的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于2011年1月30日前全部腾空所租赁的津市市绿源蔬菜有限责任公司的门面和仓库;

二、津市市绿源蔬菜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李某搬迁补偿费共计20万元,扣除李某应支付的房租费7万元,余某13万元,分两次付清。第一期款6.5万元由津市市绿源蔬菜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交付给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待双方当事人领取本案民事调解书时转交给李某;第二期款6.5万元由津市市绿源蔬菜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15日前交付给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待李某全部腾空所租津市市绿源蔬菜有限责任公司的门面和仓库后转交给李某;

三、李某对其与津市市绿源蔬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其与津市市绿源蔬菜有限责任公司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及门面仓库租赁腾退纠纷不再起诉、上诉和申诉;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津市市绿源蔬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津市市绿源蔬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00元,李某负担8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理审判员柳萌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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