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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25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晏某。

原告袁某甲诉某告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某郭兵凡于201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代理书记员肖伟群担任记录。原告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晏某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5年10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07年10月8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晏XX。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逐渐显露出本性,其每天都以打牌赌博为生,不务正业。2009年4月份,原告发现被告在外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且该关系一直维持至今。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可换来的却是被告的殴打。2011年3月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离婚时,被告却在深夜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诉某请求:1、判某、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晏X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3、由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4、本案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某,如果小孩由被告抚养,由原告负担x元小孩抚养费,并且共同债务x元由原告负责偿还x元,被告就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2007年10月8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一男孩晏某雄,该小孩现随被告的母亲生活。因为被告喜欢打牌,且原告怀疑被告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3月11日原、被告又吵了一架,自此双方开始分居。原、被告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原告没有嫁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证人袁某乙、邹某、伍某、袁某丙的证言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由于原、被告意见分岐较大,本案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年后才登记结婚,并生育一活泼可爱男孩,双方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虽为被告喜欢打牌及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等情形经常发生争吵,并于2011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但这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多为对方与小孩以及家庭想想,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与不足,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是完全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某如下:

不准原告袁某甲与被告晏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某郭兵凡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肖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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