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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东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9-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浦民三(知)初字第2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浦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正东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X镇新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某,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曹济民,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同济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浦东软件园(略)-X室。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倪建林,上海市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技术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正东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就电子膨胀阀制造及相关检测技术与设备转让达成协议,但是被告提交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并不能成功试制出产品。故诉请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转让费20万元,支付利息24,705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同济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诉称,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积极履行了约定义务,原告应继续支付合同剩余款项。故诉请要求原告支付技术转让费20万元,支付逾期罚息13,062元,并承担反诉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正东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放弃在本诉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同济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在反诉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解除关于电子膨胀阀制造及相关检测技术与设备项目的技术转让合同、转让合同议定书与备忘录,已经履行的内容不再恢复,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四、本诉案件受理费8,8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正东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五、反诉案件受理费5,7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同济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黎

代理审判员徐俊

代理审判员倪红霞

二○○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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