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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湖南省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75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德武陵河m镇X村。

法定代表人元某。

上诉人李某与常德市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财产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武民初字X号民事裁定,李某不服,以“原审裁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河m镇政府强行对我病退作一次性处理,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本人的起诉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m镇政府企业办对李某作一次性病退处理,是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另李某就该行政行为已于2008年以河m镇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以“李某的诉讼超过了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裁定对李某的起诉不予受理,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本院对李某的上诉予以驳回。本院二审裁定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故李某此次又提出诉讼,属“一事二诉”。综上,原审裁定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上诉人李某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詹险峰

审判员李某春

代理审判员刘祖军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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