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北省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后勤部司令部机关营建办公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7-03-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终字第106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四十五岁,河北省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业务副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三十八岁,河北省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后勤部司令部机关营建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高井甲三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三十三岁,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后勤部司令部营建办公室助理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眉,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省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唐县二建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1996)石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县二建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李某乙,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后勤部司令部营建办公室(以下简称营建办公室)之委托代理人闫某某、马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六年九月,唐县二建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公司一九九四年承包营建办公室宿舍楼工程,由于施工中营建办公室多次更改设计,提高建筑工程等级,致使工程费用增加,营建办公室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确认欠我公司工程款七十六万八千元,但至今未还,故要求营建办公室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营建办公室辩称,唐县二建公司承包我方的工程是以每平方米六百二十元的包干工程,该工程竣工后,我方曾向上级行文要求增款,但并未与唐县二建公司作出决算,其称确认欠款七十六万八千元不存在。现我方已向唐县二建公司支付了超出原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且在合同履行中,唐县二建公司尚欠我方十余万元的水、电、使用模板等费用,故不同意唐县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唐县二建公司称其亏损,要求营建办公室追加工程款没有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河北省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唐县二建公司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确认营建办公室欠付工程款七十六万元的事实,要求返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诉讼费。营建办公室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五日,唐县二建公司与营建办公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唐县二建公司(乙方)承包营建办公室(甲方)团、营职宿舍楼,承包方式为单平方米大包干交钥匙工程,每平方米六百二十元;工程总造价为二百六十六万六千元。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五日开工,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峻工。双方在合同附件中还作出约定:今后在承包范围内的工料价格如有变动及国家政策性调价等,承包合同造价不变。合同签订后,唐县二建公司即投入施工,营建办公室为唐县二建公司提供了符合市场价格的建筑材料,并提供了施工所需的水,电及架杆、模板等,支付工程款一百四十四万元。其间,在该工程主体结构基本完工时,双方因故发生纠纷,部分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为保证工程进度,营建办公室经征得唐县二建公司的同意,将水、暖安装等部分项目工程分包出去,分包的工程款,已由营建办公室支付。另在施工中,营建办公室对原设计作了部分变更,增加了部分项目。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该工程逾期四个月竣工,嗣后,唐县二建公司以亏损为由,一直未将结算清单及有关手续交付营建办公室,并要求营建办公室以报告的形式向上级申报追加工程款,所拟报告经上级审核未被批准。至此,双方因工程款的结算发生纠纷,形成诉争。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双方依合同及施工中的变更洽商项目等作了结算,确定上述工程实际总造价为二百九十二万八千四百零九元二角七分。营建办公室给付唐县二建公司材料折款(现金、支票)共计一百四十四万九千六百九十五元零八分,代唐县二建公司支付分包工程款五十九万七千四百四十四元,以上共计给付工程款三百零三万一千七百八十二元九角九分。在本院审理中,唐县二建公司承认在施工中曾借用营建办公室的水、电及部分建筑施工工具,营建办公室放弃对该项费用的追偿。但唐县二建公司对双方结算提出异议,营建办公室则坚持结算的真实性,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书附件,工程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双方结算清单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唐县二建公司与营建办公室签订的合同系双方自愿,合于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履行中,由于工程项目的增减,造成合同总造价与实际工程造价的差异,故应以双方结算的工程款为据,现双方已对该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作出结算,应确认为真实、有效。唐县二建公司以营建办公室向上级行文报告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缺乏法律确认的有效条件,本院不予采信。现唐县二建公司否认双方结算,要求营建办公室给付工程款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六百七十九元,由河北省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六百七十九元,由河北省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刘秋燕

代理审判员刘玉红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