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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9月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30日上午,在商城县X组,被告人徐某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徐某X发生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徐某某持木棍将徐某X头部打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徐某X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在逃。2011年9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并当庭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当庭陈述其做错了,再也不犯法了,希望法庭判处其缓刑。并当庭提供了百战坪村村委会证明、徐某X的收条、长竹园派出所证明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30日上午,在商城县X组,被告人徐某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徐某X(系徐某某共爷哥哥)发生厮打。厮打中,被告人徐某某持木棍将徐某X头部打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徐某X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在逃。2011年9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我今天是来投案的。(2005年8月30日)早上,我搂着我刚满一岁的小女儿送(大女儿)刘洋洋上学,走到周以凯家门口遇到徐某X、鄂XX夫妻二人。鄂XX上来问我昨天到底是骂谁我说我骂自己小孩。话不投机就又吵起来了。鄂XX就上来和我撕扯起来,在撕扯的过程中将我怀抱的小孩弄掉地上了,被我堂嫂夏XX抱起来了。我和鄂XX继续撕扯,这时徐某X就从地上捡起一根树棍对我的大腿打了三下,我顺势在地上也捡起一根木棍对徐某X的头部打了一下,当时就流血了,徐某X倒地上了,邻居上去救徐某X。我看到流血了就很害怕,就领到两个小孩子回家了,收拾东西准备去贵州。收拾好之后,我搂着一岁的女儿回贵州婆家了,刘洋洋放在我妈家了,随后我就在深圳打工。徐某X是我共爷的堂哥,发生这事的时候我当时在我爸徐某X家(生活)。我打徐某X的棍在周以凯家门口的一堆石头上捡的,我当时用手刚好握过来的那么粗,约有1.5米长。我打罢徐某X后将棍扔在了现场。我也比较后悔,今年听说投案自首有政策,我就委托我哥徐某X和徐某X调解这事,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徐某x元钱。所以,今天在我哥徐某X的带领下主动来长竹园派出所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2、被害人徐某X陈述:8月30日早上8点钟左右,我就和鄂XX一起出门往村部走,走到俺家底下到大湾门口的时候,碰到徐某某抱着他家的小女孩。我就上去问她:“俺们都是一家子的,有啥事不好说,还给你嫂打成这样!”徐某某当时就火了,就骂我,我妻子鄂XX就和徐某某对骂,徐某某对着鄂XX的手咬了一口,咬住了还不松,我就在地上捡起一棍竹棍对着徐某某的屁股打了两下,然后,我把棍甩在地上就走了。刚走了几步,后背上就挨了一棍,接着头上又挨了一棍,接着我就昏过去了,醒来时就在县医院里了。

3、证人鄂XX证明:8月30日早上吃过早饭,我和徐某X出去玩,在路上碰到徐某某抱着她家小女儿,我就上前扯着她的辫子,把腿给她看,说:“看看你把我的腿打的这味,走俺们到大队去评理。”徐某某见我左手扯着她的辫子,就照我右手背咬了一口,徐某X看到徐某某咬我的手不松,就顺势在地上捡起个棍子,照她屁股上打一棍,把棍甩到地上就走了。徐某某在地上捡起另一个梨树棍,站在徐某X后头照脊梁背打一棍,打罢后徐某X扭过头,她又照徐某X头顶心打了一棍,打罢后就跑了。

4、证人王XX证明:听本湾的周XX说徐某某用棍子把徐某X打伤。

5、证人徐某X证明:其动员徐某某回来投案自首情况。

6、证人周XX证明:8月30日刚吃完早饭,徐某X和徐某某在外面吵起来,后来听到打起来了。我就出去看,看到徐某X用棍子打徐某某的腿,徐某某不知在哪儿摸了一个棍子,朝徐某X头上打了一棍,把徐某X打倒了。

7、证人夏XX证明:昨天早晨,徐某X和鄂XX夫妻俩朝我家门口走来。正好这时徐某某抱着她的小女儿,送她大女儿刘洋洋上学正走到周XX家门口。他们在周XX家门口遇到后,徐某X、鄂XX和徐某某他们三个就争吵,互相骂对方,我听着好像是因为头一天打架的事吵。末了他们三个人就打起来了,徐某X、鄂XX先动手,鄂XX用手抓徐某某的脸,拳打脚踢,徐某X就用棍子打徐某某的大腿。徐某某就捡起徐某X刚才扔的棍子,朝徐某X头上打了一棍,把徐某X打倒在地上。

8、证人徐某X证明:徐某某是我妹,她昨天中午一点多到我家来了。跟我说早晨徐某X把她的大小孩朝地上掼,鄂XX就把她的头发扯着,徐某X就拿一个棍子打她,(她)拿了一根棍子朝徐某X的头打了一棍子,把徐某X的头打开了。

9、证人徐某X证明:(那天我)看到俺二姑徐某某按我妈的手,我爸就拿了一个二尺多长的棍子朝我二姑的屁股打一棍。我二姑又在地上捡了一根棍子朝俺爸的头上打去,俺妈去拦没有拦住,一下子打在俺爸的头上,一下子就把俺爸打倒了。

10、证人徐某X证明:徐某某是我二女儿,嫁到贵州去了。徐某某结婚后来过两次,这次是去年农历十月份她妈死来的,一直呆到现在,两个小孩也跟她在一块,吃住都在我家里。徐某某跟徐某X打架我不在场。事后我听说徐某某被徐某X两口子打在地上坐着,徐某某拿棍子对徐某X头上打一棍,把徐某X打伤了。

11、书证徐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主体身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发经过。协议书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投案证明证实徐某某投案自首情况。胡守富的证明证实徐某X替徐某某转交赔偿款的情况。

12、商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05)X号鉴定结论:徐某X损伤程度属重伤。

13、徐某某提交的百战坪村村委会证明证实徐某某表现及要求从轻处理情况。徐某X收条证明被害人收到x元。长竹园派出所证明证实本案民事部分调解情况及徐某某表现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徐某某主动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徐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青树

审判员陈尧

人民陪审员张福江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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