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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芦苇总场与湖南华耀浆纸有限公司农业承包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澧县芦苇总场,住所地澧县X村渔业队。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场场长。

被告湖南华耀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办事处陈家岗居委会沿河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澧县芦苇总场诉湖南华耀浆纸有限公司农业承包纠纷一案,依级别应属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该案不属重大、复杂的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就近解决纠纷,交由基层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经呈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洪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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