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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申请执行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岳中执监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云溪区人,职工,住(略)。

石某申请执行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已超过6个月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石某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03年9月5日作出的(2003)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石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

临湘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材料移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某

审判员曹波

审判员欧阳迪明

二0一0年四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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