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诉城固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朱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2011年7月19日,本院收到朱某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与郭林华于1996年2月26日在城固县X镇莲花办事处共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002年4月16日在起诉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郭林华擅自拿走两人的结婚证到城固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盖有城固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城固县民政局印章(钢印)和城固县五郎庙法律服务所印章的城五字第X号离婚证。2009年12月26日郭林华委托其战友刘正春等人将离婚证交给起诉人,此时起诉人才知道被告违法给郭林华办理了离婚证书,对此起诉人非常愤慨,并多次找县X乡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和纠正未果。为了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违法登记的离婚证书,并由被告赔偿给起诉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和其他损失。

经某,本院认为起诉人朱某要求撤销的城五字第X号离婚证书是2002年4月16日颁发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至今已九年三个月,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朱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熊迎春

审判员:王洪安

审判员:李军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