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顺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容桂大道中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燕霞,广东万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区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植锦泉,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秀玲,佛山市顺德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顺德市顺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违约金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9日询问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张燕霞、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植锦泉、廖秀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一次性补偿给上诉人人民币(略)元,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七个工作日内交付。
二、本调解协议自各委托代理人签名之时起生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的“新勒流中学餐厅、学生宿舍”工程合同已终止,至于该工程合同中未尽事宜,各自处理,双方不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上诉人承担8620元,被上诉人承担8620元。
上述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秀武
代理审判员谭洪生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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