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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顺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顺德区勒流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违约金纠纷案

时间:2003-05-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5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顺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容桂大道中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燕霞,广东万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区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植锦泉,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秀玲,佛山市顺德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顺德市顺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违约金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9日询问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张燕霞、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植锦泉、廖秀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一次性补偿给上诉人人民币(略)元,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七个工作日内交付。

二、本调解协议自各委托代理人签名之时起生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的“新勒流中学餐厅、学生宿舍”工程合同已终止,至于该工程合同中未尽事宜,各自处理,双方不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上诉人承担8620元,被上诉人承担8620元。

上述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秀武

代理审判员谭洪生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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