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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XX因行政侵权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岳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X区。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X区。系上诉人王XX之夫。

委托代理人冯XX,男,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经济开发区XX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XX。

法定代表人孙XX,男,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X组,系三荷乡X乡长。

委托代理人刘XX,男,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因行政侵权赔偿一案,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楼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楼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郑波

审判员陈子

审判员李明霞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卢湘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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