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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106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刘XX。

被告刘某甲。

原告郑某诉某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兵凡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肖小荣、陈湘明参加的合某庭,于201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刘某国担任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某,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1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后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取名刘某。被告一贯打牌赌博,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好吃懒做,钱不够就向原告要,原告不给就打骂原告,婚后没过几天安静日子。2007年10月22日,被告趁原告未某班,将租房内的所有用具、生活用品运走,原告托朋友四处寻找无踪影,八方打听无音讯。现原、被告分居3年多,互不联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某请求与被告离婚;小孩刘某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负担x元抚养费;本案诉某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某。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的户籍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2、原、被告的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3、原告郑某的陈述,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4、证人王某乙、被告的父亲刘某丙、被告的母亲王某丁的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自2007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的证据,本院审查认为:1、证据1、2是书证,符合某事诉某证据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2、证据4系证人王某乙、刘某丙、王某丁的证言,这些证言能互相认证的部分符合某事诉某证据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不能互相认证的部分及猜测、推断和评论性语言不符合某事诉某证据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不予采信;3、证据3系原告郑某的陈述,有本院采信的其它证据佐证的部分及对对方有利的部分符合某事诉某证据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其它部分不符合某事诉某证据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2001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2001年11月30日在隆回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取名刘某,刘某现由被告父母带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2007年10月原、被告吵架后,被告离开原告,从此与原告持续分居至今,双方没有任何联系与往来。至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又到庭,本院不予确认。

因被告未某庭,本院未某主持调解。

本院认为,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2007年10月原、被告吵架后,被告离开原告,原、被告从此持续分居至今,双方没有任何联系与往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07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已满2年时间,应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某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由于被告自2007年10月外出后至今未某,未某年的小孩刘某宜由原告郑某抚养成年,酌定由被告刘某甲负担该小孩抚养费8000元,该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四)项、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十八条第某款、第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由原告郑某抚养成年,由被告刘某甲一次性负担刘某的抚养费8000元,限被告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将此款交由原告郑某保管;在原告郑某抚养小孩刘某期间,被告刘某甲享有探望权,原告郑某对被告刘某甲行使探望权予以协助;刘某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兵凡

代理审判员肖小荣

人民陪审员陈湘明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某十二条第某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

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某十八条第某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某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

第某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某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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