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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朱某不服南县人民法院(2008)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09)益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南县人民法院重审。该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了(2010)南法民一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某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某和被上诉人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县人民法院重审认定,原、被告于1961年农历11月6日结婚,婚后生育了5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几十年里,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近几年因原告与子女关系处理欠妥,父子关系恶化,影响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激发家庭矛盾,原告于2008年4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原告认为与被告难以和好夫妻关系,且父子关系未能缓和,遂于2008年底再次诉至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审法院重审认为,原、被告自六十年代初结婚后几十年里夫妻感情一直较好,经历了几十年风雨阳光,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近几年闹矛盾,对夫妻关系有所影响,但不足以导致其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现年事已高,都应珍惜几十年的夫妻感情,特别是原告,应该对妻子珍爱,对子女宽容,与被告相依相伴,安度晚年。只要原、被告不计前嫌,相互尊重帮助,其夫妻关系是能和好的,能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原告朱某提出与被告李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朱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南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当事人不予离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并处理家庭相关财务问题,。

被上诉人李某答辩称:1、其不同意离婚,夫妻在一起生活了几十年,辛辛苦苦的把5个子女培养成人、成才,现在并不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好,是因为上诉人脑袋受过伤,神经不清晰;2、上诉人是一个病人,且年纪大了,其不跟上诉人一般见识,愿意随上诉人生活并尽照顾义务;3、上诉人到处告状,告了一世的状;4、对上诉人不能按正常人对待;5、家里只有一个空房子,没有其他共同财产;6、财产的问题,朱某的工资由其自己支配,被上诉人由子女抚养,没有用上诉人的钱;7、关于上诉人上诉请求中的21项财产问题,这都是家庭生活的正常开支,时间过长,记不清楚了,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还有其他共同财产。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朱某1964年6月大脑曾经受过伤,天气变化大脑就难受,现患有胃病,双腿类风湿等病。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李某自六十年代初结婚以来,双方共同生育抚养了5个子女,在几十年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共同含辛茹苦地将5个子女养育成人并参加工作,其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近几年虽然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对夫妻关系有所影响,但与几十年的夫妻感情相比,微不足道,现上诉人朱某已年逾七旬,又身患多种疾病,需要他人照顾,被上诉人李某在诉讼中,始终不同意离婚,并愿意照料上诉人朱某,故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上诉人朱某珍惜与被上诉人李某几十年的夫妻感情,不计前嫌,尊重妻子,宽容子女,双方互相谅解、真诚相待、多加交流沟通,则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李某亦可以安度晚年,乐享家庭和睦,子孙满堂的天伦之乐。原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判决双方不予离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当事人不予离婚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夏蓉

审判员黄和平

代理审判员吴斌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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