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8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邹某。

本院于2011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某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3年自由恋爱,2003年9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刘某。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和,导致家庭矛盾多,双方分居已满2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诉某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刘某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实属实,故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自由恋爱。2003年9月17日在隆回县六都寨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刘某,男孩刘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6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邹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刘某由原告刘某抚养成年,并由原告刘某负担小孩全部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刘某给付被告邹某经济帮助款x元整,此款限2011年10月18日兑现;

四、双方其它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炎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