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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勒流镇圣达五金电器厂与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03-03-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X镇圣达五金电器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光大工业区

负责人卢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曹恒康,系佛山市顺德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梁淑敏,系佛山市顺德区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顺德市X镇圣达五金电器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2002年1月3日,被告到原告厂做模具线割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被告每月工资3000元。同年4月,经双方一致同意,被告离开原告厂。被告并向原告追讨尚欠的工资,当月30日,原告负责人卢某某向被告立下欠条一张,确认欠被告2002年3月和4月的工资合共2600元,并注明在2003年4月30日发给。后被告申请劳动仲裁,2002年7月4日,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1、原告向被告支付某欠的工资2600元。2、原告向被告支付某济补偿金650元。3、受理费20元由被告承担,处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处理费已由被告垫付,原告应迳付某被告)。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作为劳动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某动报酬给劳动者。原告拖欠被告工资无理,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某欠的工资有理,予以支持。对原告延期支付某行为,应依法支付某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某工费、交通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参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某资2600元、经济补偿金650元,并支付某裁处理费500元。二、驳回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顺德市X镇圣达五金电器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上诉人于2002年1月3日到上诉人厂做模具线割工作。因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所以被上诉人口头承诺保证全包上诉人厂模具线割质量,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同时并承诺如模具质量有问题,本人不收月薪。因此上诉人也承诺每月支付3000元月薪给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于2002年3月份开始将上诉人原材料模具整套搞烂,而且造成上诉人无法生产产品,从而导致上诉人生产损失达3000多元。事后,被上诉人自知造成上诉人生产损失严重,所以自动提出辞职要求。直至于2002年4月30日,经双方在友好协商下达成协议,被上诉人自愿一年后(即2003年4月30日)一次性收取余欠月薪2600元,以作为对上诉人经济损失的补偿,同时上诉人也不得再追究被上诉人任何经济责任,并亲笔立下一份《欠条》给被上诉人,并注明收款日期是2003年4月30日。

被上诉人付某某答辩认为:上诉人提出由于被上诉人损坏了其厂里的模具,并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实,并且这与上诉人拖欠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劳动报酬,事实清楚,原审判决上诉人给付某拖欠的工资及相当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提出被上诉人是因为搞烂其整套原材料模具而自动辞职,由于上诉人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在被上诉人没有提出反诉的情况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上诉人顺德市X镇圣达五金电器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合共100元,由上诉人顺德市X镇圣达五金电器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丽雄

审判员陈秀武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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