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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颜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略)X号村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梁小平,湖南省涟源市杨某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农历十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原、被告就生活在一起,1994年5月,原、被告补办了结婚手续。1991年生育一女孩,取名颜某兵,现和原告一起生活,现在外打工,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颜某林,和被告一起生活,现在外打工。2011年2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颜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颜某林由被告颜某抚养,原告王某一次支付抚养费8000元(此款我在2011年4月26日前支付);

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嫁妆原告王某自愿放弃;

四、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再光

人民陪审员肖志慧

人民陪审员段哲臻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胡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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