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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付某、彭某乙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女,6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小飞,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卫锋,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付某,男,52岁,汉族。

被告彭某乙,女,45岁,汉族,系被告付某之妻。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文斌,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兴国,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汪某诉被告付某、彭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付某、彭某乙在本调解生效后三日内将租赁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汪某。

二、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付某、彭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付某、彭某乙撤回对汪某的反诉。

四、本案本诉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某承担;本案反诉的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付某、彭某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童广峰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颜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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