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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新沂市兴贸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沂市兴贸农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李某、新沂市兴贸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兴贸农资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0日和2010年5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新沂市兴贸农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日前返还李某定金18万元,双方就此案诉争一次性了结。

二、关于新沂市兴贸农资有限公司的反诉,由新沂市兴贸农资有限公司另行主张。

三、双方在此之前的所有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四、一审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5165元及保全费2660元,合计7825元,由李某负担4825元,由新沂市兴贸农资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二审诉讼费8710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李某负担3050元,新沂市兴贸农资有限公司负担130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于洪文

审判员袁晓非

代理审判员魏志名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党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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