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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1年7月1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失火罪,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徐某在西峡县X组纸房沟山坡烧纸祭祀其亡子,过失引发山林火灾。当地村民闻讯后赶赴现场于当日下午4时许将林火扑灭。经勘查: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94公顷。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已赔偿被害人毋平x、毋春x、毋万x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崔xx、毋xx、庞xx、毋平x、徐xx等人的证言,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户口证明、现场勘查笔录、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过失引起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94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但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建涛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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