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亚控自动化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计算所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联创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甲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联创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联创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上诉人北京亚控自动化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亚控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1)海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3月7日受理本案。
经查:2002年1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亚控公司送达了(2001)海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3年1月9日,亚控公司提起上诉。同年1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亚控公司送达了第(略)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通知亚控公司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亚控公司承认没有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亚控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既没有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此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亚控自动化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仪军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周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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