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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自诉人王某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1、陈某2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某1,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X号。

原审被告人陈某2,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X号,系原审被告人陈某1之子。2010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已刑满释放。

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王某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1、陈某2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作出(2011)雨法姜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陈某1、陈某2无罪,判决被告人陈某1赔偿自诉人王某经济损失x.5元,驳回自诉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自诉人王某不服,以“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2没有参与伤害上诉人系事实不清,与客观现实不符”和“一审认定上诉人的右手轻伤与被告人陈某1的行为无因果关系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雨法姜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铁强

审判员熊名强

审判员胡小奇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附:

发回重审理由:一、本案系故意伤害的自诉案件,受理该类案件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有证据证明)、第一百七十一条(自诉人提不出证据应补充、补充不了应说服自诉人撤诉,不撤的裁定驳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第一百八十八条(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驳回起诉)的规定处理,即应当是被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犯罪才能受理。二、原审一方面受理了,即说明自诉人有充分的证据,而另一方面却又以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犯罪而宣告另一方无罪,自相矛盾。三、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受理该案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发回,但传统上仍依据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以事实不清发回。四、基层法院应在受案后做好当事人工作,化解矛盾,争取调解结案,或者让当事人寻求公诉的途径,不能一判了事,另一方面应严把立案关,不符条件的案件不能受理,不能自相矛盾,且把矛盾上交。五、此案如就案办案,不注重社会效果,则维持原判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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