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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某公司与郴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郴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潭中执字第X号执行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亚勤

审判员肖克光

代理审判员肖俊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黄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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