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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翟某甲、翟某杰等与开封市农药厂、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大安服务部等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案

时间:1998-07-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汝民初字第80号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汝民初字第X号

原告汝阳县X乡X村谷某某等519户农民。

诉讼代表人谷某某,男,一九三四年五月二十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诉讼代表人翟某甲,男,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二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诉讼代表人翟某乙,男,一九六五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占军,洛阳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段建国,洛阳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开封市农药厂。地址:开封市南干道东转盘南。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厂长。

委托代理人皮某某,开封市农药厂副厂长。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学森,开封市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地址:汝阳县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被告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大安服务部。地址:汝阳县X乡X村。

代表人赵某戊,该部负责人。

被告赵某己,又名赵某斌,男,一九六一年七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赵某庚,男,一九四二年七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原告大安村谷某某等519户农民与被告开封市农药厂、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大安服务部、赵某庚、赵某辛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谷某某、翟某甲、翟某乙,委托代理人陈占军、段建国,被告开封市农药厂委托代理人皮某某、李学森,被告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丁、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大安服务部负责人赵某戊,被告赵某庚、赵某辛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安村谷某某等519户农民诉称,一九九八年春,我们受汝阳县电视台广告的影响,在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大安服务部,赵某庚、赵某辛销售点,购买了开封农药厂生产的“麦霸”农药,喷洒小麦2669.1亩。几天后,小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枯萎现象,与同邻地未喷洒“麦霸”的小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通过实地调查,小麦将减产50%左右,根据今年的小麦长势,我们的小麦平均亩产最低应为600斤以上,据此,我们519户农民的直接经济损失达(略).93元,请求判令开封市农药厂等五被告予以赔偿。

被告开封市农药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在审理中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预计的小麦产量在亩数上不实。原告使用“麦霸”与受损小麦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小麦受损不是我厂“麦霸”农药所致,不予赔偿。

被告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辩称,我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我公司不同意。

被告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大安服务部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在审理中辩称,我部隶属于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所售“麦霸”农药是从公司所进,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不同意赔偿。

被告赵某辛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在审理中辩称,我销售的“麦霸”农药是从大安服务部进的,我没有销售假药,不同意赔偿。

被告赵某庚辩称,我销售的“麦霸”农药是在洛阳安乐窝购进,生产厂家是开封市农药厂。关于小麦变黄问题,首先不排除农药的质量问题,另外还有气候、土壤等方面的原因,希望技术部门及法律部门查清实事,即使属于该药的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生产厂家全部承担,与我本人无关。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份,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与开封市农药厂签订了37.5%“麦霸”乳油农药购销合同。开封市农药厂于一九九八年两次供应该农药206.5件,8260瓶。开封市农药厂在供货期间,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在汝阳县电视台赞助电视剧播放该农药广告21天。广告播出后,被告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大安服务部从公司进“麦霸”农药10件,开封市农药厂送给大安服务部25件,赵某辛从大安服务部批发4件,赵某庚从洛阳市安乐窝批发6件,开始销售。4月中、上旬,汝阳县X乡X村X户农民从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大安服务部、赵某辛、赵某庚三被告处购买该“麦霸”农药喷洒小麦2666.1亩,约一星期左右,小麦叶片发黄,叶尖变白,出现上述情况后,被告开封市农药厂曾派人到麦田进行了查看,并承认喷洒农药系本厂生产的“麦霸”农药,但未指出造成小麦叶片发黄的原因。大安村谷某某等519户农民面对正值灌浆期的小麦减产已成事实,遂起诉要求开封市农药厂等五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院受理该案后,经实地勘验,严重受害田113户,590.4亩,一般受害田406户,2075.7亩,共计2666.1亩。施用过“麦霸”的农药的小麦叶片发黄,麦芒变白,与未施用“麦霸”农药的小麦有明显区别;小麦黄熟阶段,施用过“麦霸”农药的小麦麦杆颜色污灰,叶片干枯,遍布黑色霉点,麦穗顶部有明显空尖,麦粒秕粒明显,颜色变深,与未施用“麦霸”农芭的小麦有明显差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查明,开封市农药厂生产的37.5%“麦霸”乳油,一九九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农药登记公告”载:该农药登记证号为“(略)”,农药名称为“37.5%甲对·酮乳油”,农药使用对象为“小麦”,防治对象为“地下害虫(蝼蛄),兼治白粉病”,施用方法为“拌种”,有效期为“97.10.27至98.10.15”。但该农药商品标签却标明为“一喷三防专用药”。农药登记防治对象为“地下害虫(蝼蛄)”,但在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广告词中均未注明,而将该农药的“性能特点”概括为:“本品含有高效杀虫剂、杀菌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它能有效地防治小麦的白粉病、锈病、纹枯病蚜虫、红蜘蛛、粘虫等虫害,并能调节植物,改善植物品质。有效地防御倒伏、干热风等自然灾害,提高产量。是一喷三防的理想用药。”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大安村X户农民(在诉讼过程中撤诉5户)农田小麦减产的原因和减产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1.造成汝阳县X乡X村翟某彬等524户农田小麦减产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喷洒“麦霸”农药所致;2.小麦减产的程度为:严重受害田减产率为46.8%;一般受害田减产率为33.6%。

另查明,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大安服务部系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在大安村设立的销售点,不具有法人资格。

上述事实,有调查赵某戊笔录、调查张某丁笔录、调查524户农民笔录、农药标签、使用说明书、提取部分农药、农药登记公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汝阳县X乡X村X户农民2666.1亩小麦喷洒被告开封市农药厂生产的37.5%“麦霸”乳油后造成减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开封市农药厂生产的“麦霸”乳油农药使用方法为“拌种”,但宣传为“一喷三防专用药”,“一喷三防”系小麦中后期使用农药。被告开封市农药厂将用于“拌种”的农药作为小麦中后期“一喷三防专用药”使用,属超登记范围宣传使用,不能保证用药效果,故开封市农药厂应负超登记范围宣传使用而造成小麦减产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开封市农药厂辩称,“麦霸”拌种农药不能导致原告小麦减产,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汝阳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及其销售点大安服务部、赵某辛、赵某庚在农药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经营的行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开封市农药厂赔偿原告汝阳县X乡X村谷某某等519户农民小麦减产损失(略).3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结。

案件受理费8113.66元,原告承担2154.23元,被告开封市农药厂承担5959.43元,鉴定费4000元,由开封市农药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新政

审判员石文会

审判员张建国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潘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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