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济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广磊,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高密市种子公司。
被告高密市裕丰种业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诉山东省高密市种子公司、被告高密市裕丰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诉称,“济麦20”普通小麦是受到国家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其为该授权品种的独占许可实施权人。二被告未经品种权人及原告许可,大量生产销售受法律保护的“济麦20”作物品种,违反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侵犯了品种权人及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主体为山东省高密市种子公司和高密市裕丰种业有限公司,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或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山东省高密市种子公司和高密市裕丰种业有限公司这两个民事主体。同时,原告实际指向的主体未应诉,虽经本院进行案外调解,亦未能取得息诉效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省高密市种子公司、被告高密市裕丰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以上两项合计2120元,由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德宏
代理审判员林洁华
代理审判员陈清霞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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