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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略)委会第二村民组因被上诉人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人(一审原告)(略)委第二村X组。

诉讼代表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弘钧,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睢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睢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睢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略)委第一村X组。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47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勃然,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略)委会第二村X组因被上诉人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08年元月9日作出的(2007)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睢县人民政府2007年2月20日作出的睢政土(2007)X号关于河集乡X村委第二村X组与第一村X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

本案的相关事实为,本案土地争议实际是马某某与张某某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因二人不属同一个村X组,遂以所在村X组的名义向睢县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村X组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在行政处理和一审司法审理过程中,实际土地使用权争议的个人又作为村X组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代表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略)委第二村X组的诉讼代表人马某某以涉案土地纠纷属马某某与张某某的个人之间的土地争议,重新以个人名义选择向睢县X乡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为由撤回上诉,同时撤回一审起诉和向被上诉人睢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的申请书。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马某某认识到涉案土地争议属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并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路径,其据此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系出于自愿,不损害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属正当行使诉权,应予准许。又因马某某撤回一审起诉,致一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现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马某某撤回上诉;

二、撤销睢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元月9日作出的(2007)睢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马某某撤回一审起诉。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略)委第二村X组的诉讼代表人马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丽

审判员许珍红

代理审判员何彬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时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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