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治强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治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乙、刘某丙,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治强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云轩、冯晓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治强及其辩护人杨某乙、刘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7日左右,被告人李治强乘新安县兴安线材公司磅房无人之机,将一电子遥控装置安装在该公司的电子磅上。2011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治强在洛阳购买了9.1吨废钢铁,租用豫x号货车拉着到新安县兴安线材公司出售,在过磅称重量期间,李治强使用电子遥控干扰器,使该车废钢铁多称出7.51吨,骗取兴安线材公司现金x.50元。2011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治强从洛阳购买了9.61吨废钢铁,租用豫x号货车拉到新安县兴安线材公司出售,在过磅称重量期间,李治强使用电子遥控干扰器,使该车废钢铁多称出7.57吨,骗取兴安线材公司现金x.20元。2011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治强在洛阳购买了18吨左右废钢铁,租用豫x号货车和豫x号货车拉到新安兴安线材公司出售,二车在过磅称重量期间,李治强使用电子遥控干扰器,使二车废钢铁多称出12.8吨,骗取兴安线材公司现金x.20元。2011年4月24日,被告人李治强在洛购买了20.35吨废钢铁,租用豫x号货车和豫x号货车拉到新安县兴安线材公司出售,二车在过磅称重量期间,李治强使用电子遥控干扰器,使二车废钢铁多称出14.69吨,骗取兴安线材公司现金x元。2011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治强,在洛阳购买了19.86吨废钢铁,租用豫x号货车和豫x号货车拉到新安县兴安线材公司出售,二车在过磅称重量期间,李治强使用电子遥控干扰器,使二车废钢铁多称出14.64吨,骗取兴安线材公司现金x元。

另查明,案发后,该所骗取的赃款已全部追退兴安线材公司,该公司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治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兴安线材公司的报案材料,证人周某某、董某、赵某某、孙某丁、程某某、裴某某、孙某戊、万某某、孙某己、刘某庚人的证言,侦查实验笔录,辩认笔录,作案工具扣压清单、废钢铁的过磅单据,退赃款收条,兴安线材公司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治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以电子干扰器的手段,共骗取兴安线材公司现金18万某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李治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坦白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能全部退赃,得到了被害方谅解,应依法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治强的诈骗犯罪数额应按16万某认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治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孔琳

审判员吕书星

人民陪审员韦建伟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张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李治 被告人 诈骗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