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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道县支行与道县小边河电站、湖南永州水利水电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某、姚乃文、陈海、何妍慧、唐玲、刘丽辉、周峗、杨某爱、蒋淑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简称建行道县支行)。

被执行人道县小边河电站。

被执行人湖南永州水利水电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建行道县支行与道县小边河电站、湖南永州水利水电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某、姚乃文、陈海、何妍慧、唐玲、刘丽辉、周峗、杨某爱、蒋淑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7日作出的(2010)永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由道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伍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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