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斯贝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亚非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嘉华苑公司)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中华图片库》,该图库署名嘉华苑公司制作。北京斯贝兰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斯贝兰公司)未经嘉华苑公司许可,在2002年3月26日的《北京青年报》第5版上所作的“银座X号”广告中,使用了该图片库中的PC1-X号摄影作品。嘉华苑公司认为斯贝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斯贝兰公司停止侵权,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斯贝兰公司承认侵权事实,同意书面致歉,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斯贝兰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书面致歉(已执行);
二、北京斯贝兰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八千元;
三、别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810元,由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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