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宋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爱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与王某、陈亚州(二人已判刑)经过预谋,在安阳市××路装潢材料大市场乘坐上孙某驾驶的豫x号出租车,王某坐副驾驶位上,王某和陈亚州坐后面,行至××县X村附近时,王某让司机调好头后,王某即拔掉车钥匙,并持刀威逼司机拿钱,王某和陈亚州即下车到司机车门处拽住孙某,三人共同抢劫孙某现金200元和“金标”直板手机一部。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7月24日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陈述、同案犯陈亚州、王某供述、安阳县公安局白壁派出所证明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7月24日到其所投案自首证明和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同案犯王某和陈亚州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现金200元和手机一部,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基于王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应属自首。且其已退被害人损失。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闫玉红

代理审判员周娜

人民陪审员刘长顺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艳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