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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X区信用社与商州美佳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商州区X区信用社(以下简称商州城区信用社),住所地商洛市X区X路中段。

负责人金某,系商州城区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商州美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实业公司),住所地商洛市X区X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冀某,系美佳实业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0)商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美佳实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美佳实业公司在3日内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商州区X区信用社借款本金某民币60万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x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美佳实业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美佳实业公司在与申请执行人商州城区信用社前身商州市团结城市信用社签订合同时将其位于商洛市X区X路中段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作为抵押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美佳实业公司向原商州市团结城市信用社提供担保的位于商洛市X区X路中段东侧房地产。

二、被执行人美佳实业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美佳实业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并将所得收益交付本院;但因被执行人美佳实业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光华

审判员林增峰

审判员唐勇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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