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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执行人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永中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即湖南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蓝山县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被执行人需要向上级国资管理部门申请解决本案的问题,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申请人表示谅解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永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郭宝元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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