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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柘城县惠济乡王元村委会褚某后组(以下简称褚某后组)因柘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略)。

负责人褚某甲,男,组长。

委托代理人褚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柘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女,柘城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柘城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一般代理。

第三人柘城县玉皇寺。

负责人余某某,男,主任。

第三人柘城县X乡X村委会褚某前组。

负责人褚某丙,男,组长。

上诉人(略)(以下简称褚某后组)因柘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年10月12日作出的(2009)柘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于2009年12月22日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经协调,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土地纠纷已解决,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土地权属纠纷已经协调解决,上诉人褚某后组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某

审判员许珍红

代理审判员何彬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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