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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李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欣尉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09年2月17日,被告以经商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同年4月16日止。2010年1月1日,被告再次以相同理由向原告借款27,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借据,约定2010年1月20日偿还。但被告未能按约偿还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7,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债务逾期之日起至2010年4月16日止的逾期利息10,000元(本金额:人民币200,000元,起止日:自2009年4月17日起至2010年4月16日止;本金额:人民币27,000元,起止日: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0年4月16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同年4月16日止。2010年1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27,000元,约定2010年1月20日偿还。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方未能按约偿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于2010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二份、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及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故被告理应按约全额偿还借款。现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一节,与法无悖,亦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周某人民币227,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周某自债务逾期之日起至2010年4月16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0,000元。

李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向周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5元(已由周某预付),由李某负担人民币2,352.5元,退还周某人民币2,35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720元由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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