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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杂志社与魏某、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别关注杂志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区X路X号。

法定某表人朱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利,北京市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楼第X层1101。

法定某表人王某,总裁。

上诉人特别关注杂志社因与被上诉人魏某、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某(2011)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某诉。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魏某原审诉称:魏某是职业漫画家,专业从事漫画创作,已经出某多册个人漫画集,魏某的漫画作品广为传播。2010年,魏某在世纪卓越公司购买到了《特别关注》杂志。魏某发某该杂志2006年第1期某2007年第5期某擅自使用了魏某创作的三幅漫画,未为魏某署名,未支付费用,并将魏某的上述作品用作与作品毫不相干的文章,违背了魏某的创作本意。经查,《特别关注》杂志创刊于2000年10月,由特别关注杂志社编辑、出某并面向全国发某,单期某行量超过300万册,在期某界影响重大。魏某认为,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魏某对自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某、发某权和获得报酬权。而世纪卓越公司未经魏某许可销售侵权杂志,与特别关注杂志社构成共同侵权,应与其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故魏某起诉要求:世纪卓越公司停止销售,特别关注杂志社停止出某、发某、销售侵权杂志;世纪卓越公司和特别关注杂志社在《特别关注》及《讽刺与幽默》杂志上向魏某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特别关注杂志社赔偿魏某经济损失x元、律师费3000元及其他诉讼开支600元。

原审被告世纪卓越公司原审辩称:世纪卓越公司销售的《特别关注》杂志是合法出某物;世纪卓越公司作为销售商,是从正规渠道进货,来源合法,且在进货及销售时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世纪卓越公司销售涉案杂志不构成侵权;即使涉案杂志是侵权的,世纪卓越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仅仅是停止销售涉案杂志,而不应当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故世纪卓越公司不同意魏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特别关注杂志社原审辩称:第一,魏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漫画的著作权人;第二,特别关注杂志社没有侵犯魏某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特别关注杂志社未将涉案漫画的内容部分做改动,没有歪曲涉案漫画的表达内容;第三,魏某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特别关注杂志社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特别关注杂志社愿意按照国家有关稿酬标准或者同类漫画作品合理许可使用费的3倍,即每幅180元的标准对魏某进行赔偿;第四,本案系恶意诉讼,特别关注杂志社不应承担魏某主张的合理费用开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魏某的笔名为魏某。2002年1月,海天出某社出某了漫画作品集《我不另类》一书,该书的署名为魏某编绘。该书采取文字与漫画相结合的方式阐述了一些人生哲理。该书第49页右侧的漫画(以下简称漫画1)内容为一个大鼻子、戴眼镜的男士,并点缀有星球的形状;该漫画配有如下文字:“我们相信的,往往是我们的眼睛看不到。神我们有谁看到但很多人相信他。我们看到的,又往往是我们不相信的,比如同时每天都要见面、开玩笑,透露一点小道消息,甚至拍肩膀,但我们基本上不会相信他。”该书第116页左侧漫画(以下简称漫画2)的内容体现为不同人物在一个类似表盘形状的地面上行走,所配文字为:“当许多人在一条路上徘徊不前时,他们不得不让开一条大路,让珍惜时间的人赶到他们的前面去。—苏格拉底”。

2003年7月,江苏人民出某社出某发某了《漫画名人名言》一书。该书署名“绘者魏某”,该书第116页的漫画(以下简称漫画3)内容为一个奔跑的老头,前方是一个趴在地上的小猴子用绳子牵着一个钟表,所配文字为:“明天是个老骗子,他的欺诈从不会被人识破。—[英国]塞缪尔•约翰逊”。

《特别关注》杂志是特别关注杂志社编辑、出某、发某的刊物。2010年9月12日,魏某通过案外人安国军以12元的单价从世纪卓越公司经营的网站上订购了《特别关注》杂志2006年春季号合订本和2007年夏季号合订本各一册,前者收录了2006年第1期某第3期,后者收录了2007年第4期某第6期。其中,该杂志2006年春季号合订本第37页中使用了漫画1,第64页使用了漫画3;该杂志2007年夏季号合订本第35页使用了漫画2。上述漫画均为作为文章配图使用,漫画1所配文章为《美国苍蝇不怕人》,该文以美国苍蝇不怕人为切入点对中国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反思;漫画3所配文章为《甭指望别人让路》,该文讲述了一位赴山区为人看病的盲人医生在回家途中被骑马人撞伤的故事,文章中的配图仅保留了漫画中奔跑的老头;漫画2所配文章为《施善平常事》,主要讲述了作者在儿子影响下参与的一次慈善活动的经过。

世纪卓越公司所售《特别关注》杂志系从案外人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简称牵手文化公司)购进。牵手文化公司具有经营图书、期某、报纸的《出某物经营许可证》。世纪卓越公司在购进涉案杂志时,审查了牵手文化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出某物经营许可证》。

《特别关注》杂志单期某某为5元。2009年第8期《特别关注》杂志封面显示该发某量达到300万份。特别关注杂志社表示该杂志在2006年、2007年时的发某量为200万册到250万册。

诉讼中,魏某表示其本案主张的经济损失是按照《特别关注》杂志的发某量、定某、其漫画占在整个杂志中所占的比例以及该杂志的获利等推算出某的。

另查二,魏某为本案支出某师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漫画网页打印件、《特别关注》杂志、图书发某单、发某证明、营业执照、《出某物经营许可证》、发某、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某某为涉案漫画的作者,故对该三幅漫画享有著作权。

特别关注杂志社未经魏某许可,在其出某、发某的《特别关注》中分别将上述漫画作为文章配图使用,未给魏某署名,未支付报酬,故侵犯了魏某对该两幅漫画享有的署名权、复某、发某权和获得报酬权。

对于魏某主张特别关注杂志社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讼主张,应认为,魏某的涉案漫画均配有一定某文字,并通过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表现作品主题,但特别关注杂志社在将魏某的涉案漫画作为杂志文章配图时,所配的文章与与魏某涉案漫画的主题毫不相干,使得该漫画脱离了原本要表达的思想和观点,构成了对漫画主题的篡改,故可以认定某侵犯了魏某对该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综上,魏某要求特别关注杂志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特别关注杂志社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具体媒体,根据责任承担与损害后果相一致的原则,特别关注杂志社在《特别关注》杂志上公开致歉即可,对魏某要求其在《讽刺与幽默》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魏某的索赔数额缺乏充分依据,不予全额支持,将综合考虑涉案漫画的独创性程度、涉案杂志的发某情况、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魏某为诉讼支出某各项费用,根据费用的合理程度予以确定。

此外,世纪卓越公司仅销售了涉案《特别关注》杂志,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并审查了供货商的营业资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仅需要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涉案漫画作品的《特别关注》杂志二OO六年春季号合订本和二OO七年夏季号合订本;二、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某、发某含有涉案漫画作品的《特别关注》杂志二OO六年春季号合订本和二OO七年夏季号合订本;三、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特别关注》杂志上刊登致歉函的义务,向魏某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在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某履行,本院将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特别关注杂志社负担);四、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魏某经济损失三千元;五、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魏某为诉讼支出某合理费用二千元;六、驳回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特别关注杂志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某诉,请求1、依法裁定某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特别关注杂志社赔偿经济损失750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其上诉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某实不清,判决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无事实依据;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明显不公;三、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合理费用2000元没有充分考虑本案的诉讼背景和具体案情,数额过高。

被上诉人魏某服从原审判决。

原审被告世纪卓越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特别关注杂志社、魏某、世纪卓越公司在本院审理期某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与原审相同,故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作品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魏某在涉案漫画作品上的署名,可以确定某上诉人魏某为涉案三幅漫画作品的作者,其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魏某在其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属于合理行使著作权的行为,上诉人特别关注杂志社关于魏某提起本案诉讼属于恶意诉讼的主张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不予支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特别关注杂志社未经权利人魏某许可,在未署名,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出某发某的《特别关注》杂志上将涉案三幅漫画作品的文字说明部分删除后作为与涉案漫画主题完全无关文章的配图使用。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上述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侵犯了魏某依法享有的复某、发某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审法院据此判决特别关注杂志社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魏某为本案诉讼支出某理费用的法律责任正确。

原审法院参考涉案漫画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涉案杂志的发某情况、特别关注杂志社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某赔偿数额和根据魏某为诉讼支出某项费用的合理程度酌情予以支持的合理费用数额并无不妥,本院对其予以确认。特别关注杂志社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某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充分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导致确定某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数额过高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对其均不予支持。

世纪卓越公司作为涉案杂志的销售商,无主观过错,且提供了其所销售的涉案杂志的合法来源,故其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立即停止销售涉案杂志。

综上,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某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魏某负担100元(已交纳),由特别关注杂志社负担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特别关注杂志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光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杨某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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