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谢某贩卖毒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6月20日被北海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4年6月28日被北海市X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200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某看守所。

北海市X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在北海市X区X巷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0.15克)给赖××,收取毒资100元。2010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在北海市X区X路X巷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0.16克)给赖××,收取毒资100元。交易结束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收缴赖××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0.16克)和谢某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x牌手机一台。

被告人谢某在庭审中对其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照某、人口信息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谢某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0.3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谢某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第某百五十六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原审被告人谢某上诉提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原审法院未准确通知其开庭时间,致其未能及时交纳罚金以表悔罪。综上,请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谢某和检察机关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相同,相关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0.3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谢某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谢某提出的其认罪态度好,原审法院没有准确通知其开庭时间,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将开庭时间在法定期间通知了上诉人谢某。原判在量刑时已经结合上诉人谢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其作了从轻处罚,因此,上诉人谢某提出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辉凯

审判员庞晓湖

代理审判员周润生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戴碧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