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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与杨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商洛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商洛市X区X街X号。

负责人阮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杨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个体工商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与杨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商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返还门面房1间;2010年9月10日至返还房屋之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每月41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诉讼费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乙自动履行腾房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杨某乙支付2010年9月10日至返还房屋之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每月41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及诉讼费15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商洛销售分公司已将房屋检查并接收,此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商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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