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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神农农贸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3-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三终字第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神农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现住(略)。

上诉人山东神农农贸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神农农贸有限公司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05年3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神农农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神农农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5元,由上诉人山东神农农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OO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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