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8日被监视居住。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邻居罗某乙为房屋檐水问题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罗某甲用拳头打罗某乙的左胸部和头部,致其受伤并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罗某乙左第4—9肋骨骨折并少量血胸属轻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左下睑皮下血肿属轻微伤。

为指证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罗某甲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罗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提出具体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罗某乙系邻居。2011年2月16日16时许,罗某甲认为罗某乙新建房屋的檐水伸长了,为此二人发生了争吵并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用拳头打在罗某乙的左胸部和头部,致罗某乙受伤。当晚十时许,罗某乙被家人送往城固县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下睑皮下血肿。2、左侧第4—9肋不全性骨折。3、双侧创伤性血胸(少量)。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罗某乙左第4—9肋骨骨折并少量血胸属轻伤、十级伤残,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左下睑皮下血肿属轻微伤。

罗某乙住院治疗33天,花去医疗费5391.5元。经本院主持调解,罗某乙和罗某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罗某甲赔偿罗某乙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证明2011年2月16日下午,他和罗某甲为檐水问题发生争吵并打架,罗某甲用拳头打伤他的头部和左胸部。当晚他被家人送往城固县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第4—9肋不全性骨折等伤情。

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王某丙系被告人罗某甲之妻,她证明2011年2月16日下午,罗某甲和罗某乙为罗某乙家新建房的檐水问题发生争吵并打架,罗某甲用拳头朝罗某乙的脸上和胸部乱打。后来被村干部劝阻。

证人王某丁的证言。王某丁与罗某甲和罗某乙系同村村民,承包罗某乙家新建房屋工程。他证明2011年2月16日下午,罗某甲和罗某乙为罗某乙家房檐水伸长了的事情发生争吵并打架。因他站的位置看不见二人打架的现场,他听见罗某乙“哎哟”了一声,后来村主任王某戊来了,把双方劝开了。这时他看见罗某乙捂着被打青的脸走了。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当天他在罗某乙家新建房屋的工地上干活,看见罗某乙与邻居两口子(指罗某甲和王某丙)吵架并厮打在一起。罗某乙被打倒在地,额头、眼眶和脸上都有伤。

证人王某戊的证言。王某戊系王某堡村村主任,他证明2011年2月16日下午17时左右,罗某乙的老婆给他打电话说,罗某乙被罗某甲打了,让他过去看一下。他来到现场,看见罗某乙脸上有伤,他把情况了解了一下,就让罗某乙先看伤。他又给罗某甲做工作,罗某甲说人是他打的。

6、陕公(城)鉴(法)字[2011]x号《伤情鉴定书》,证明罗某乙左第4—9肋骨骨折并少量血胸属轻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左下睑皮下血肿属轻微伤。

7、被告人罗某甲交来赔偿款的收条、被害人罗某乙领款的领条和罗某乙向法庭提交的《从轻处罚申请书》,证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8、被告人罗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罗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可以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丽霞

人民陪审员:王某光

人民陪审员:王某萍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贾红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故意伤害罪 罗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