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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某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上诉人罗某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5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卫忠,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小顺、杨某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何某自愿给付被上诉人刘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000元,此款限2011年1月26日前给付(已付),否则按原判决执行;

二、上述款项给付后,各方当事人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某方不得再就本案向对方主张任何某利;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5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75元,由被上诉人何某负担。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跃

审判员张益明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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