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新爱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村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云、肖某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泛洋海运株式会社((略).,LTD),住所地韩国汉城市中区巡和洞5―2。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云彪、李某某,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民生银行大厦X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爱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泛洋海运株式会社、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退税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故于2004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爱联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1.4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5.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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