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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9年11月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1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沿上蔡县X村至小王庄道路行驶至小王庄后200米处时,将在道路上的被害人秦×当场撞死,后被告人魏某甲逃离现场。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后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魏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他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已达成协某,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沿上蔡县X村至小王庄道路行驶至小王庄后200米处时,将在道路上的被害人秦×当场撞死。后被告人魏某甲逃离现场。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于2011年7月11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同时被告人魏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秦×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某,被告人魏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秦×的近亲属因被害人秦×死亡而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x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秦×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秦×的近亲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魏某甲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魏某甲供述,2010年9月20日晚上21日时许,他驾驶他的两轮摩托车带着朋友谢顺彬沿上蔡县X村至小王庄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王庄后200米左右处,突然感觉他的摩托车撞着什么东西了,后摩托车就失控滑倒在路西侧沟内。当他从沟内爬出来时,看到他们后面有个妇女在地上躺着,已经不行了,他和谢顺彬吓坏了,看看路上没有人,把摩托车从小沟内弄上来后,他又驾驶着他的摩托车带着他朋友谢顺彬掉头跑了。由于当时他也受伤了,第某天他到他村牛×开的诊所治疗一下,就收拾一下行李跑到广州打工去了。后来听他母亲说关于民事赔偿与死者的亲属达成了协某,被害人的亲属对他也表示了谅解,他就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了。

2、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21日3时30分左右,他正在他地头睡着(看玉米),突然听到有人喊他,说前面有个人躺在地上不动了,他起来一看是他弟媳妇秦×,他用手一摸,尸体已经凉了,后又找了个医生,医生到现场后确定人已经死了。后他就找了他村支部书记李明生,李明生就报了警。同时证实夜里仿佛有两轮摩托车经过。

4、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20日晚上,他在他村东边的责任田里睡着看玉米,凌晨1点左右,当时他还没有睡着,听到有摩托车的声音由小王庄村X村X路由北向南行驶,感觉到摩托车的速度比较快,在响的过程中,摩托车突然不响了,有摔倒的声音,后来什么也听不到了。

5、证人王一×的证言,证明其系秦×的儿子。2010年9月20日晚上21时左右,他母亲秦×到他地里看玉米,大约凌晨3点多,他村村民王××到他家跟他说他母亲不中了。到现场后看见他母亲在路上躺着,已经不中了。他找个医生到地方看后也说不中了,后他大伯就报了警。听他村的王朝磊说一辆摩托车跑的很快,进他庄里面了。

6、证人王二×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21日1时左右,他妻子秦×在和店乡X村至小王庄道路上被车撞死。肇事车辆跑了。那辆车走到杨某村X乡X村的杨××的一辆自行车,那辆摩托车上的保险杠撞掉了,杨某的人撵没有撵上,那辆车又跑了,听说杨××还拾了一个保险杠。当天早上肇事司机在项城大魏某甲的一个小诊所治疗时,身上大面积擦伤。后和店的一个人给肇事司机联系借用一下摩托车,那个人说摩托车卖了。听说那个人叫魏某甲,是项城市大魏某甲的,他父亲叫魏某甲印。

7、证人杨××的证言,证明其系上蔡县X村民。2010年9月20日晚上9时许,吃了晚饭他骑着自行车到村X村委北边的柏油路上,遇见了他村的张小六在地里。他把自行车停在柏油路东边,正在和张小六说话时,沿芦村至小王庄柏油路由南向北驶过来一辆摩托车,速度很快,那辆摩托车前面大灯不亮,后尾灯亮,骑摩托车的是一个年轻人,车上还带一个年青人,摩托车走到他俩跟前时,把他的自行车从路X路西边,把自行车的上的篓子撞坏了。摩托车上坐着的那个年青人被撞到柏油路上,那个年轻人起来后又坐上摩托车,后那两个年青人骑上摩托车向东跑了。他和张小六骑摩托车去撵,撵到项城大魏某甲没有撵上。那辆摩托车的保险杠撞掉了,他把那辆摩托车的保险杠拾起来,放到村委办公室了。

8、证人牛某证言,证明其系项城市X村民。2010年9月21日上午8点左右,他村的一个年青人到他诊所看病,脚部手伤,肩胛骨轻微骨折,肋骨大面积擦挫伤,那个年青人说是骑摩托车摔伤的。在他诊所里简单处理一下就走了。药费还欠着。

9、上蔡县公安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地点位某上蔡县X村至小王庄道路X村后200米左右,现场死亡一人(秦×,女,55岁,上蔡县X村村民),尸体附近有玉米堆。现场遗留有摩托车碎片,摩托车掉下的前大灯及血迹。

10、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未查询到居民身份证x的居民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11、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驾车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12、项城市公安局李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010年9月23日至2010年10月13日该所民警多次配合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该所辖区X村魏某甲调查一起交通肇事案件,魏某甲外出不在家,去向不明。

13、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7月11日早上,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魏某甲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4、协某、领款条,证明被害人秦×的近亲属与被告人魏某甲的父亲魏某甲印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协某,被告人魏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秦×的近亲属伤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秦×的近亲属要求不在追究被告人魏某甲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15、证人魏某乙、魏某丙、位某、魏某丁的证言及项城市X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人魏某甲平时在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行为。

16、上蔡县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魏某甲出生于X年X月X日。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魏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秦×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某,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秦×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某甲的悔罪表现及平时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被告人魏某甲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魏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七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一)项、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李海燕

审判员田继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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