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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人代表王某

委托代理人刑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52岁。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唐某。

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不服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法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某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宁主审,审判员黎有兵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张海燕担任法庭记录,于201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刑某某,被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被上诉人陈某工资人民币50,000元。此款限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不给付,双方同意按原判决执行;

二、双方不得就本案向对方主张任何劳动权利;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承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唐某东

审判员黎有兵

审判员黄宁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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