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小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小X,女。

被告李XX,男。

原告李小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小X于2011年3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该案并分别于同日和2011年3月28日向原告李小X、被告李X送达了有关法律手续。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6日在许昌县X村张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小X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李X。由于被告李X性情粗暴,不讲道理,时常因为琐事谩骂,闹离婚也是家常便饭。原告李小X一忍再忍之后,还是于2009年7月9日到许昌县X村张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李X离婚,后来由于被告李X让再给他一次机会而撤诉。撤诉后,被告李X恶习未改,仍是没事找事,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李小X特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X离婚,婚生子李X由原告李小X抚养,不要求被告李X承担抚养费,婚后购房一套三室一厅(位于解放路南段西侧金盾佳苑住宅楼X号,许县房权证第A(略)号,总面积96.09平方米)请法院依法分配。

被告李X未答辩。

原告李小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2.人口登记卡三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以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李X;3.(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李小X于2009年在许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X离婚,因被告李X保证以后好好过,原告李小X未出庭参加诉讼,后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事实;4.许县房权证第A(略)号房屋证和许昌县宏图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金盾佳苑住宅楼X号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各一份,证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房屋一处,位于解放路南段西侧金盾佳苑住宅楼X号,总面积96.09平方米。

被告李X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小X提交的第1、2、3、X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李小X与被告李X于2000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李X。原告李小X于2009年起诉要求与被告李X离婚,后因被告李X表示悔改,原告于开庭之日未出庭而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李小X再次提起离婚诉请。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有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位于解放路南段西侧金盾佳苑住宅楼X号,许县房权证第A(略)号,总面积96.09平方米)。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维系的基础,本案中原告李小X于2009年已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X离婚,此次系二次起诉,可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李小X要求与被告李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李X的抚养问题,由于李X一直跟随原告李小X生活,出于最有宜于李X健康成长的考虑,应继续由原告李小X抚养,故对原告李小X要求抚养婚生子李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问题,因原告李小X不要求被告李X承担抚养费,故被告李X不承担李X的抚养费。关于财产问题,由于被告李X经合法传唤未能出庭说明事实,本院无法查明,故对财产问题本院不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小X与被告李X离婚。

二、婚生子李X归原告李小X抚养,被告李X不承担抚养费。被告李X对李X有探视权。

三、驳回原告李小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小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50元,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海国强

审判员海建华

人民陪审员李卫恒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瑞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